根據《海商法》第31、32、33條規定,構成我國《海商法》意義上的船員,需具備三個條件:
(一)取得船員資格。不論何人,若想成為一名船員(包括第32條規定的高級船員和第33條的普通船員),首先必須按照《海商法》第33條規定,持有海員證和通過船員在線考試取得相關證書;欲任職高級船員,還必須按第32條規定,通過相應的資格考試,達到法律規定的統一標準,獲得相應的適任證書。?
(二)服務于船上。船員必須是在船上工作的人員。船舶的修理人、代理雖然為船舶服務,但不在船上工作;旅客雖然在船上,但不工作,但都不是船員。船公司的其他職員雖然也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解雇,有的還可能具有船員資格證書,但只是在船公司從事經營管理或其他工作,并非服務于船上,這樣的人也不能作為船員對待。作為一名船員,必須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。之所以這樣要求,目的在于明確船員的法律地位,凡不具有船員資格的人,便不能享受海商法或船員法中規定的船員權利,也不承擔相應的義務和職責。
(三)受船舶所有聘用或雇傭。國際上對船員的使用,有聘用制和雇傭制兩種形式。采用聘用制的國家,將船員視為船舶所有人的雇員,這只是稱謂上的不同。從法律的層面上看,都屬于船舶所有人的受雇人。從船員資格角度上看,受船舶所有人的聘用或雇傭都是一個必備的條件。那些雖然具有船員證書,單并未被船舶所有人雇用或雇傭的人,不能稱其為船員?!逗I谭ā肥褂谩叭温殹币辉~,是起草時考慮到我國用人體制的改革,有意使用中性詞,意包含聘用制和雇傭制兩種形式。